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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4日電)原住民族委員會94年11月撥用花蓮縣卓溪鄉新生段國有土地,未就地上物辦理補償,監察院今天表示,確有行政疏失,且行政效能不彰,請原民會確實檢討改進。 監察院指出,原民會撥用花蓮縣卓溪鄉新生段國有土地,未就地上物辦理補償,經地上物所有權人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5月判決撤銷原處分,命原民會作出准予補償處分,該會遲未作成處分,引發民怨。 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昨天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林雅鋒的調查報告,認為原民會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作業,確有行政疏失,且行政效能不彰,請原民會確實檢討改進。 林雅鋒說,卓溪鄉公所因故未完成發包作業,原民會未能確實究明原因並積極妥處,遲至100年間始以請求權時效消滅、對於無權占有的地上物無補償義務等理由,作出拒絕補償處分,遭行政法院認屬無據而判決撤銷原處分,貽誤先機,徒增後續查估補償作業困擾,難卸疏失之責。 林雅鋒指出,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於102年5月判決駁回原民會上訴,該會固因地上物已滅失,復無辦理類此補償案例經驗,而難以迅依判決意旨完成補償,遲至105年6月始召開說明會向陳訴人說明查估補償結果,且判決確定後,歷時3年餘,迄今仍未作出行政處分,行政效能不彰,肇生民怨,核有不當。10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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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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